轻度白癜风的治疗方法 http://m.39.net/pf/a_4518111.html他欠我钱
还钱天经地义
我会通过合法的渠道去找他要钱
“靠谱”的朋友
去年7月,通过朋友介绍结识了杨涛。在交流中吴海荣得知,杨涛的母亲李燕是江苏省射阳县一家商贸公司的老板,且杨涛自己也在公司任职,并持有一些股份。
没过多久,杨涛称因公司资金周转出了问题,想向吴海荣借款两万元。吴海荣为了打消疑虑,还亲自到杨家的公司去看了看。答应了杨涛的借钱请求后的两个多月里,杨涛又以同样的理由分8次借走了70万元。这共计72万元的借款每一笔两个人都打了借条,并口头承诺在年10月底连本带利一起偿还。
然而到了还款期限的时候,杨涛却说公司的资金还没有周转过来,没办法还钱。这让吴海荣犯了难,因为这笔钱除了自己的积蓄之外,很大一部分是向朋友借的。
在吴海荣的多次催要下,杨涛的母亲李燕分三次替儿子还了30万元,剩下的42万元没有再还。无奈之下,吴海荣将杨涛和他的母亲李燕一起告上了法庭。
各执其词的争辩
在法院审理过程中,被告杨涛始终没有出现,被告母亲李燕说儿子由于个人的身体原因不方便出庭,并且说出令吴海荣十分意外的说法。据李燕讲,儿子杨涛从小就体弱多病,性格内向,不善与人交际。年大学毕业后,去了当地的一个国家机关工作,因为经常生病适应不了工作,不到三年就从单位辞职了,之后一直呆在家里。她觉得,儿子之所以欠下这么多钱,是因为对方引诱、套骗、威胁导致的。
帮助儿子还了30万欠款后,李燕说她从儿子口中得知,72万的本金其实早就还给了吴海荣,剩下的全部都是高利贷的利息。她觉得吴海荣规定的借贷利息远远超出了法律许可的范围,因此认为剩下的钱她没有必要再还。
对于这个说法,吴海荣则表示并不属实,并提供了相关证据。经法官核查后,法院认为吴海荣的说法成立。
然而,李燕则指出吴海荣出具的借条金额大小写有问题,不能作为这笔欠款真实存在的凭证。对于这张借条的质疑,经法官细致研判之后,根据民事诉讼证据高度盖然性的规则,判定借条上的借款就是42万元,不存在任何问题。
而后,李燕又换了一种说法,她认为钱是儿子杨涛欠吴海荣的,虽然自己曾帮儿子还过钱,但那只是母子间的情谊行为。她与吴海荣之间并没有借贷关系,所以没有义务和儿子一起还钱,吴海荣也不应该以债务加入的名义将自己告上法庭。
蹊跷的“精神分裂症”
在法官即将做出判决之前,李燕突然提出了一个新情况,称杨涛在接到法院传票后被诊断出患有精神分裂症,还出具了一医院做出的病情证明书,诊断日期为年4月19日。据此声称,从杨涛目前的状况来看,他不能还钱给吴海荣了。
对于李燕反映的这个情况,吴海荣则深表质疑。因为在借钱时候根本看不出哪里有异常,怎么在还钱时候就得了精神分裂症?吴海荣认为这只是他们想赖账的一个手段而已。
据了解,在吴海荣提起诉讼的一个多月前,杨涛还曾被一个名叫陈俊的男子起诉要求还款55万元及相应利息。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双方均没有提起上诉,但杨涛始终没有在法定期限内还款,原告陈俊还向射阳县人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由于患病住院的原因,杨涛不能被强制执行,导致陈俊也无法拿到欠款。所以对于杨涛患有的精神分裂症,持怀疑态度的也并不止吴海荣一人。
吴海荣起诉的案件庭审结束后,原被告双方都不同意进行调解。年7月20日,射阳县人民法院综合各方证据与各种情况做出一审判决,被告杨涛向原告吴海荣偿还借款本金42万元及利息,并驳回了原告吴海荣对被告李燕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之后,原被告双方均没有提起上诉。
普法时间
提问1:方老师,今天看到了一个新的名词叫债务加入,什么是债务加入呢?
方志平:所谓的债务加入,指的是原债务人没有退出债务关系,新的债务人加入,并与原债务人共同承担还债义务的行为。
然而在本案中,现有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杨涛的母亲有债务加入的意思,因为在借条当中没有杨涛母亲的签名。另外一个证据就是短信,在短信往来杨涛母亲也没有表示过自己会承担还债义务。所以在法律上,对这个行为性质的界定应是情谊行为。
提问2:从现有的证据来看,是否足以证明借钱时的杨涛处在精神分裂的状态?民事行为能力如何界定?剩下的42万到底应该由谁来偿还呢?
方志平: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判断是否处在精神分裂状态中,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必须要启动司法鉴定程序。
在本案中,杨涛及其近亲属并没有做相关的司法鉴定。医院出具的病情证明,不足以认定他构成精神病。而且,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出具证明的时间也有要求。医院出具的证明在借钱行为后,所以,即使杨涛启动法院的司法程序,也只能证明此刻他处在精神病状态。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没有其它辅证,是不能够证明在借钱的时候也处在精神病状态。所以,杨涛应该按照约定,归还本金和利息。
故事来源:《还债的母亲》,点击阅读原文,收看本期节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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