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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发作时伤人,需要接受刑法的处罚吗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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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需的,行为人具备的刑法意义上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者即使实施了客观上危害社会的行为,也不能成为犯罪主体,不能被追究刑事责任;刑事责任能力减弱者,其刑事责任相应地适当减轻法。包括一类是不满12周岁的人;另一类是行为时因精神病而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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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10月,徐某产生幻觉,觉得林某盗窃了自己的财物,闯入林某家中,用一把塑料掀锹殴打正在休息的林某。林某将掀锹夺下后打了徐某一耳光。之后,徐某拿起林某家大门角落的一把锄头,将林某面部打伤。经鉴定:林某外伤致左面部裂创,全身多处软组织挫擦伤,属轻伤一级。

另查明,徐某经鉴定,被诊断为精神分裂症,在该次实施危害行为时无刑事责任能力。

徐某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胡律师团队胡稚巧律师解答:

徐某实施暴力行为,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社会危害性已经达到犯罪程度,经法定程序鉴定为患有精神分裂症,无刑事责任能力,依法不负刑事责任。

胡稚巧律师补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府强制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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