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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3/10/10 18:3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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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正常的工作秩序,教育员工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更好地规范员工的行为,促进企业精神文明建设,鼓励员工践行用心做事的主流文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本管理规定与员工日常绩效考核奖罚相辅相成,规定了员工荣誉奖惩的种类、标准及程序,着力于强化员工遵纪守法和自我约束的意识,增强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鼓励和鞭策广大员工奋发向上,创造更好的工作业绩,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

第三条 公司实行思想*治工作同经济手段相结合、坚持奖励为主与处罚为辅的奖惩制度。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对有突出贡献的员工给予重奖;对于初次违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的员工,采取批评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方法;将故意违反和过失行为区别对待;对明知故犯、屡教不改的员工,严肃处理,直至停岗或解除劳动合同。奖励和处罚将记入员工档案。

第四条 荣誉奖惩工作的基本原则:

(一)奖惩分明:在贯彻奖惩制度时,要做到有功必奖,有过必罚,公正严明。

(二)奖惩适当:在实施奖惩中,要做到功奖相称,过罚相当。在工作中从实际出发,以事实为依据,以相关法律、法规和*策制度为准绳,克服主观主义;同时搞好调查研究,倾听群众意见,切忌轻信臆断。

(三)奖主惩辅:在奖惩工作中,把奖励放在第一位,把惩罚放在第二位,以奖为主,以惩为辅。

(四)注重时效:在奖惩工作中,应及时有效,通过表彰先进,激励一批人;通过严肃纪律,教育一批人。

第五条本管理规定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第二章荣誉奖励

第六条荣誉奖励的目的在于激励员工、促进公司优秀企业文化的传承,公司荣誉奖励由低到高依次分为“通报表彰”、“授荣誉称号”、“特殊贡献奖”及“杰出贡献奖”四种,在给予上述奖励的同时,可以发放一定数额的奖金或其他形式的奖励。

第七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通报表彰”奖励:

(一)工作积极、忠于职守、遵纪守法、文明礼貌、模范执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者;

(二)工作努力、业务纯熟,能适时完成重大或特殊交办任务者;

(三)认真勤奋,承办、执行或督导工作得力者;

(四)策划、承办、执行重要事务成绩显著者;

(五)工作勤奋,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全年绩效考核成绩优秀者;

(六)品行端正,恪尽职守,为广大员工传颂者;

(七)在艰苦条件下工作,足为楷模者;

(八)有显著善行佳话(拾金不昧、尊老爱幼等),为公司赢得荣誉者;

(九)对工作流程或管理制度积极提出合理化建议,被采纳者;

(十)积极研究改善工作方法,提高工作效率或降低成本确有成效者;

(十一)认真履行职责,敢于抵制各种违纪违规等不良行为者;

(十二)对损害公司利益和声誉等各种违纪行为勇于举报者;

(十三)同坏人坏事作斗争,对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有显著功绩者;

(十四)积极维护公司利益和荣誉,保护公共财产,为公司减少或避免损失万元以内者;

(十五)认真完成本职工作,在紧急抢险、救灾、抢修等单项工作中表现突出者;

(十六)发现职责外一般性故障,予以速报或妥善处理避免损失扩大者;

(十七)积极维护公司荣誉,在客户中树立公司良好形象和口碑者;

(十八)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发生和挽回经济损失万元以内,确保公司人员以及财产安全者;

(十九)合理化建议被公司采纳,在应用中产生经济效益万元以内者;

(二十)公司认为需要“通报表彰”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授予“先进个人”、“先进工作者”、“优秀管理工作者”、“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

(一)在工作中,严格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完成本职工作,工作业绩优秀者;

(二)领导有方,使主管业务工作拓展有相当成效者;

(三)在工作中能发扬团队精神,起到表率作用者;

(四)工作勤奋、任劳任怨、爱岗敬业,经常超额完成任务者;

(五)认真践行和传播优秀的企业文化,足为公司员工学习榜样者;

(六)对维护公司荣誉、塑造企业形象方面有较大贡献者;

(七)工作业绩突出,树立公司标杆,足为其他员工楷模者;

(八)工作业绩突出,策划、承办、执行重要事项表现优秀,被公司及以上单位树为学习典型者;

(九)见义勇为使国家、社会、公司免受或减少经济损失万元-万元者;

(十)敢于创新,勇于探索,其做法或革新成果在全公司范围内进行推广或通报表彰者;

(十一)同坏人坏事作斗争,对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有显著成绩者;

(十二)在安全生产、市场营销、行风建设、效能建设、规范管理及争先创优等方面成绩突出者;

(十三)为公司提出的合理化建议,被采纳并产生经济效益万元-万元者;

(十四)维护公司声誉和利益,为公司减少或避免经济损失万元-万元者;

(十五)专业研究、管理、创新领先,使成本明显降低,利润明显增加者;

(十六)公司认为可“授予荣誉称号”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特殊贡献奖”奖励:

(一)在安全生产、质量、经营管理等领域中做出明显成绩,取得经济效益万元—万元之间者;

(二)遇有灾变或意外事故,能够奋不顾身,不避危难,极力抢救公司及社会损失万元-万元者;

(三)通过自身努力,避免了公司安全事故、生产事故、质量事故、设备设施事故等潜在损失万元-万元者;

(四)合理化建议被公司采纳,在应用中取得经济效益万元-万元者;

(五)检举揭发侵害公司利益的行为,为公司挽回财产损失万元-万元者;

(六)在技术创新、管理创新、机制创新以及科研攻关等方面为企业创造经济效益万元-万元者;

(七)完成公司重要专项任务、做出突出贡献被集团公司认定者;

(八)在项目融资、项目开发和建设、资源整合、资本运作等方面做出特殊贡献者;

(九)在团队建设和人才培养方面成绩显著,为公司其他单位或集团公司输送优秀人才者;

(十)对社会做出较大贡献,受到媒体及社会的良好评价,为公司赢得良好社会声誉者;

(十一)公司认为可给予“特殊贡献奖”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杰出贡献奖”奖励:

(一)避免重大人身伤亡事故发生者;

(二)在开发、生产、质量、管理等领域中做出明显成绩,取得经济效益万元以上者;

(三)遇有重大灾变或意外事故,承担巨大风险,挽回公司及社会损失万元以上者;

(四)避免公司安全事故、生产事故、质量事故、设备设施事故等潜在损失万元以上者;

(五)检举揭发侵害公司利益的行为,为公司挽回财产损失万元以上者;

(六)合理化建议被公司采纳,在应用中取得经济效益万元以上者;

(七)在技术创新、管理创新、机制创新以及科研攻关等方面为企业创造经济效益万元以上者;

(八)公司认为可给予“杰出贡献奖”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奖励事项如为多人共同合作完成的,可作为集体奖励,其中主要贡献者可以获得个人奖励。

第十二条公司在任用与提升员工时,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受过奖励的员工,对德才兼备者还可破格提升。

第三章惩戒

第十三条惩戒的目的在于促使员工必须和应该达到并保持应有的工作水准,惩前毖后,保障公司和员工的共同利益。公司的惩戒由轻到重依次分为“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及“解除劳动合同”八种,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第十四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教育认错态度较好,有改正愿望和改正行为的,给予“通报批评”:

(一)违反员工行为规范情节轻微者;

(二)不服从工作安排,不能按时完成工作任务者;

(三)上班经常迟到早退,一月之内超过四次者;

(四)随意骂人、无理取闹,影响团结者;

(五)司机酒后驾车,但未造成事故者;

(六)衣冠不整、仪表不雅、不讲礼貌、语言粗俗及其他影响公司形象者;

(七)上岗不按规定着装、佩带标志者;

(八)同事之间相互谩骂、吵架情节轻微者;

(九)工作场所妨碍他人工作者;

(十)工作时间,非经允许招待客户或业务关系饮酒者;

(十一)故意损坏公共设施或公物价值在元以内者;

(十二)对公司及上级各项规章制度、条例、规程执行不到位,情节轻微者;

(十三)谎报虚报情况、制造混乱,情节轻微者;

(十四)拒绝、阻碍工作人员依法行使公务,情节轻微者;

(十五)对待顾客和客户不礼貌,态度不友好,影响公司形象者;

(十六)所提供的有关资料差错率高,工作质量差,给工作进展造成一定影响者;

(十七)未经组织批准,对外透露单位未经公布的重大人事变动、财务管理信息、各项经济技术指标、科学技术资料以及各项管理办法、规章制度等单位秘密,后果不严重者;

(十八)由于责任心不强,丢失资料、证书、文件或办公器材,致使本单位或本部门工作受到一定影响,但未造成较大经济损失者;

(十九)由于未正确履行职责,给单位造成不良影响或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元以内的,按公司有关规定予以赔偿者;

(二十)公司认为需要“通报批评”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警告”惩戒,“警告”惩戒不足以形成教训的,公司视具体情况可以同时给予不超过元的经济处罚:

(一)不严格履行岗位职责,不服从领导,工作推诿扯皮,擅离职守,经常无故拖延工作时限,影响总体工作计划实施者;

(二)不按规定或作业指导书要求作业、不服主管人员合理指导,情节轻微者;

(三)因个人过失导致在工作中发生错误,情节轻微者;

(四)私用公司资源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且情节轻微者;

(五)故意损害或浪费公司财物直接经济损失元-元者;

(六)其他违反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及公司惯例,情节轻微者;

(七)因玩忽职守造成公司经济损失0元以内的,并按规定给予赔偿者;

(八)对同事恶意攻击,造成一定伤害者;

(九)故意刁难顾客或客户,影响公司形象者;

(十)对于小型辅助设备、施工设备、工具设备、仪器仪表、公有财产及备品备件等,因维护管理不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0元以内者;

(十一)检查发现有重大火灾及设备安全隐患,未及时整改,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尚未造成严重后果者;

(十二)不听从指挥和劝告,进行违章指挥或违章作业,尚未酿成事故者;

(十三)违反操作规程、作业规程和安全规程,造成直接经济损失0元以内者;

(十四)公司认为可给予“警告”惩处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记过”惩戒,同时公司可视具体情况给予元-0元的经济处罚:

(一)违反公司有关安全生产规定、财务规定、审计规定、招投标规定、采购规定等管理规定,造成一般后果者;

(二)故意涂改损毁公司重要文件或公物者;

(三)损害公司形象和声誉,造成经济损失0元-0元者;

(四)私自开启或乱动厂区内各种设备、设施,造成一般后果者;

(五)在工作场所喧哗、嘻闹,妨碍他人工作而不听劝告者;

(六)对同事恶意攻击或诬蔑,制造事端者;

(七)不服从管理、无理取闹、谩骂者;

(八)在公司或厂区内乱写乱贴标语,涂改、撕毁公司通知等有效文件造成不良影响者;

(九)道德品质败坏,有伤风败俗现象者;

(十)违反公司廉洁自律有关规定,对客户吃、拿、卡、要,情节较轻者;

(十一)不听从合理化意见,主观臆断,强令他人违章作业,未造成严重后果者;

(十二)因不作为或不认真履行职责,导致其管理的工作出现严重失误的责任者;

(十三)对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和设备事故的隐患、险情,未及时采取措施或措施不力的责任者;

(十四)对其管辖的设备,因管理不到位,发生设备被盗、被毁或不能正常运行的责任者;

(十五)车辆、设备、仪器等具有技术性的工具,非经相关部门或人员同意擅自操作者;

(十六)对能够预防的事故不积极采取措施避免或事故发生后不及时上报,导致公司利益受到损害在0元-0元者;

(十七)侵占公私财物,价值在元-0元者;

(十八)违反操作规程、作业规程、安全规程或因维护管理不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0元-0元者;

(十九)半年内受到2次及以上“警告”惩戒者;

(二十)虚报业绩、瞒报事故,情节较轻者;

(二十一)其他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工作流程,情节较重者;

(二十二)公司认为可给予“记过”惩处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记大过”惩戒,同时公司可视具体情况给予0元-1元的经济处罚:

(一)连续旷工达6个工作日以上、一月内旷工累计达10个工作日以上或一年内旷工累计达20个工作日以上者;

(二)严重损害公司形象和声誉,造成经济损失0元-00元者;

(三)遗失公司重要文件(物品),后果较严重者;

(四)侵占公私财物,价值在0元-0元者;

(五)未经允许,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公司或厂区者;

(六)在职期间受治安拘留者;

(七)对下属正常申诉进行打击报复,经查属实情节严重者;

(八)涂改报销单据或骗报差旅费不超过元者;

(九)违章驾驶车辆发生事故,造成公司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内的责任者;

(十)违章作业、违章指挥构成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0元-00元者,以及严重未遂事故的责任者;

(十一)其他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工作流程,情节严重者;

(十二)公司认为可给予“记大过”惩处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降级”惩戒。

(一)严重违反纪律或者有严重失职行为,使公司利益遭受损失在5万元-10万元者;

(二)违章作业、违章指挥构成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万元-10万元者以及严重未遂事故的责任者;

(三)一年内发生两次及以上安全、生产、质量责任事故者;

(四)生产设备、区域、建筑物发生火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万元-10万元的责任者;

(五)对各类检查指出的安全隐患和其他隐患不及时整改,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10万元的责任者;

(六)对可能存在的缺陷、隐患、险情,不及时排除和采取有效防范措施,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10万元的事故责任者;

(七)不采取主动措施或措施不当,影响生产进度,使公司蒙受损失5万元-10万元的责任者;

(八)其他违规违纪行为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者;

(九)公司认为可给予“降级”惩处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对于有行*职务的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撤职”惩戒。

(一)由于未正确履行职责,给单位造成重大影响,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50万元的责任者;

(二)严重违反纪律或者有严重失职行为,使公司利益遭受损失10万元-50万元,不宜继续担任现职者;

(三)违章作业、违章指挥构成事故,造成经济损失10万元-50万元者以及严重未遂事故的责任者;

(四)一年内发生两次及以上同类安全、生产、质量责任事故者;

(五)生产设备、区域、建筑物发生火灾,造成经济损失10万元-50万元的责任者;

(六)对各类检查指出的安全隐患和其他隐患不及时整改,造成经济损失10万元-50万元的责任者;

(七)对可能存在的缺陷、隐患、险情,不及时排除和采取有效防范措施,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50万元的事故责任者;

(八)管理干部未经领导同意,擅自离岗,给单位造成重大影响者;

(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同业经营或关联交易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者;

(十)相互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者;

(十一)在企业资产整合、引入战略投资者等过程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者;

(十二)擅自抵押、担保、委托理财者;

(十三)利用企业上市或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过程中的内幕信息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者;

(十四)授意、指使、强令财会人员提供虚假财务报告者;

(十五)违规自定薪酬、兼职取酬、滥发补贴和奖金者;

(十六)其他违规违纪行为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者;

(十七)公司认为可给予“撤职”惩处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员工发生本规定第十八条、第十九条所列行为,可视错误情形,将“降级”惩戒与“撤职”惩戒合并使用。

第二十一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留用察看”惩戒。

(一)由于未正确履行职责,给单位造成重大影响,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万元的,按企业有关规定予以赔偿的;

(二)因故意违纪、蓄意违章、损公肥私等行为,给单位造成重大影响或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万元的,并有能力赔偿,且愿意全额赔偿的;

(三)违反审批程序,擅自对外投资、担保、借款、签约,给单位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万元的,并有能力赔偿,且愿意全额赔偿的;

(四)不按程序随意决策,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50万元-万元者;

(五)贪污、受贿或私自接受任何形式的馈赠,金额在元以内且能主动认错者;

(六)对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破坏公司形象、影响公司信誉的行为能主动认错者;

(七)员工在本企业发生本规定第十四条至第二十一条所述违章违纪行为,且错误严重,影响较大,虽按公司有关规定予以赔偿,但应加重处分的;

(八)公司认为可给予“留用察看”惩处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公司给予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名誉损害的,依法追究其民事责任;触犯刑法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者:

1、应聘时提供的离职证明、身份证明、学历证明、工作经历、体检证书或婚姻、生育证明证件是虚假或伪造者;

2、应聘前患有精神病、传染病及其他严重影响工作的疾病而未声明者;

3、应聘前有吸*等劣迹而在应聘时未声明者;

4、应聘前曾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劳动教养而在应聘时未声明者;

5、试用期间因健康原因或其他个人原因不能保证正常工作者;

6、试用期违反劳动纪律或企业规章制度情节严重者;

7、岗前培训考核不合格者;

8、试用期内达不到《职位说明书》规定的工作标准或定额要求者;

9、其他不符合试用期录用条件的情况。

(二)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者:

1、打架斗殴、聚众*博、恐吓、偷窃等违法行为或有其他严重危害正常工作秩序的行为者;

2、不服从管理,辱骂、殴打管理人员,或对管理人员进行打击报复者;

3、受警告、拘留等治安处罚后(六个月内)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者;

4、出现违章、违纪现象一年内累计达到3次以上的;或擅自离岗、脱岗,引发事故的;或连续旷工15天以上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达到30天以上者;

5、组织或参与非法罢工、非正常渠道上访或聚众闹事者;

6、行为不端,损害公司声誉、名誉,造成一定影响者;

7、个人原因违反规定无证上岗或岗证不一者;

8、全年请事假累计超过35天者;

9、试用期满后,发现在应聘过程中提供的资料信息弄虚作假、隐瞒事实者;

10、工作时间打牌、打麻将、玩游戏、炒股等从事与工作无关事情者;

11、公司根据工作需要或制定规定,合理调整员工岗位,升降员工工资时,员工不服从公司调动、分配安排者;

12、其他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者。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者:

1、严重失职、渎职,利用工作之便营私舞弊者;

2、贪污腐化、收受贿赂、挪用公款,数额达元以上者;

3、擅自离岗、私自换岗或有其他玩忽职守的行为,造成责任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者;

4、工作中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指挥者;

5、不遵守安全操作规程,造成严重责任事故的;或阻碍正常的工作调查,隐瞒真相甚至破坏现场者;

6、偷窃公司设备、原材料、产品或其他财产,或间接为盗窃行为提供信息的;蓄意破坏公司的财物,损坏设备、工具,浪费原材料、能源,一次造成元以上经济损失者;

7、违反保密规定,泄漏公司商业秘密者;

8、其他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者。

(四)其它严重违规违纪行为者:

1、因工作失误给公司造成重大声誉损失或经济损失超过万元者;

2、涂改报销单据或骗报差旅费超过元者;

3、虚报人事资料或隐瞒重大传染性疾病被查实者;

4、冒用他人笔迹签发、伪造文件、资料者;

5、因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强行作业等原因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损失超过万元者;

6、盗用公司名誉对外活动,严重损坏公司形象、影响公司管理或者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者;

7、虚报业绩、瞒报事故,情节极其严重者;

8、在公司内、外散布谣传、恶意中伤公司或公司领导形象,使公司蒙受损失者;

9、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提供服务者;

10、因违法犯罪被劳动教养或承担刑事责任者。

(五)其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及《永城煤电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员工劳动合同约定条款等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惩戒期限规定:警告惩处6个月,记过、记大过、降级惩处12个月,留用察看24个月,留用期间停发工资,改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发放生活费。惩戒期满后,根据本人表现和申请,由所在部门提出意见,经单位纪检监察或人事部门考察评议,上报单位**班子会议决定,表现好的,终止其处分,按现岗位重新评定工资;表现不好的,延长惩戒期限或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四条一人有两种以上违规、违纪行为的分别裁决,合并执行。

第二十五条二人以上共同违反公司规定的,根据情节分别处罚,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规违纪的,按其所教唆、胁迫、诱骗的行为及其后果处罚。

第二十六条员工违纪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从轻处罚或免除处罚:

(一)主动承认错误、积极配合相关部门调查并及时改正;

(二)因他人胁迫或诱骗从而导致违纪者;

(三)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者。

第二十七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从重处罚:

(一)胁迫、诱骗或教唆他人违规违纪者;

(二)对投诉人、举报人打击报复者;

(三)屡犯不改者;

(四)其他应当从重处罚的情形。

第四章荣誉奖惩实施

第二十八条公司荣誉奖惩实行分级管理,公司层面的奖惩由公司组织实施,各子公司、二级单位的奖惩由各单位自行组织实施。对员工进行荣誉奖惩时,凡与本职工作有关的奖惩,由其直接上级提出;凡与本职工作无关的,由见证人提出书面证明;奖惩的核实由员工所在单位的人事、工会、纪检、监察等部门负责,奖惩经各单位负责人批准同意后实施。

第二十九条荣誉奖励的程序:

(一)所在单位(部门)提出申请报告。奖励报告应该包括:⑴在什么地方做出了贡献;⑵所做的贡献影响如何,即贡献对安全生产、经营管理、企业文化或对社会的影响有多大;⑶成绩是个人做出的还是集体做出的;⑷建议给予何种奖励。

(二)奖励报告应力求语言清晰,材料具体。主管领导审批后,交单位人事管理部门,由单位人事管理部门联合工会、纪检、监察等部门共同调查、核实情况。在调查核实过程中可对申请报告进行审查和补充,为奖励决策提供事实依据。

(三)根据调查情况,由单位人事管理部门根据本规定提出奖励建议,并报单位负责人批准。

(四)奖励决策做出以后,由单位人事管理部门下决定,主管部门按决定实施奖励,奖励决定放入个人人事档案存档。

第三十条 惩罚的一般程序如下:

(一)员工出现违纪行为,所在单位纪检、监察部门首先要认真调查、取证,保证证据充分、事实清楚。在充分了解事实材料的基础上,按照本规定,由纪检、监察部门提出惩处报告,连同违纪人员书面检讨书(或两人及以上其他人员的书面证明材料),关于违规处理的谈话记录一起上报单位分管领导。惩处报告的内容包括:(1)违纪的性质;(2)违纪的过程;(3)违纪的时间、地点、涉及人数及重犯次数;(4)惩罚意见。

(二)单位分管领导联合人事、工会、纪检、监察部门对证明材料、违纪事实及处理意见进行复核,不符合要求的,退回纪检部门重新核办,复核通过的,作出惩罚决定,报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执行,重大事件需报永煤公司专题会议研究通过。

(三)惩罚决定作出后下发当事人及有关部门,当事人应在惩罚决定上签字确认,结果记入违纪人员人事档案。

(四)员工如不服惩罚决定,应当申诉。申诉应该在公布处罚后五日内向纪检监察部门、人事管理部门或工会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诉不得扣压,应认真复议。但在未作出改变原惩处的决定以前,仍要按原惩处决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员工对于荣誉奖惩决定有异议而不签字的,由公司主管部门注明原因,并由员工所在部门负责人、纪检部门负责人、工会负责人及人事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存入个人档案。

第三十二条员工受惩处后如不服,可在公布之日起10日内向公司工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在惩处公布之日起15日内向劳动关系归属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三十三条员工被处罚时,必要时将根据其上级领导责任大小追究其上级领导责任,给予连带责任处罚。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公司规章制度一经发布,即具有相应的约束力,公司所有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执行。本规定若与国家法律、法规、*策有不符的部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公司工会有权对本规定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公司所属各单位可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七条本规定解释权归集团公司。

第三十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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